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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秦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92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庄**号1户。2001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7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3月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秦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庄**号1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住青浦区**镇**路**弄**号**室。

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10日,金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徐山路、福泉山路附近一蔬菜棚内、重固镇北青公路吴桂泾桥南侧约200米处一果园简易棚内等地开设以筒子麻将牌赌“斗牛”形式的赌场。其间,被告人宁某某受雇多次在该赌场内从事洗牌等工作,被告人秦某甲受雇多次为该赌场从事接送赌客、望风工作,被告人金某甲为牟利多次将其水果园内简易棚提供给该赌场作为赌博场地。2020年8月10日晚,民警在上述果园简易棚内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赌客十余名并查扣赌具筒子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窑花”人民币9,500元。

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的供述、证人康某某、张某某、秦某乙、杨某某、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安某某、徐某某、雷某某、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蒋某某的证言及相应辨认笔录,证明三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上述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

2、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2020年8月10日晚对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吴桂泾桥南侧约200米处简易棚内所开设赌场进行检查,抓获赌客十余名并查扣赌具筒子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窑花”人民币9,500元。上述赌资、赌具等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赌博人员已被行政处罚。

3、案发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宁某某的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秦某甲、金某甲现均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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