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8********,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甘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镇**村。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学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号附**号街边外,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本田汽车左后车窗砸碎,盗走其放在汽车后座上的两个背包(经鉴定,价值350元),背包内有一部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值2900元) 和少量现金;同日18时许,被告人学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街**号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王丽莉
附:
1.被告人学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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