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23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甲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路**号。2011年11月2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审查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充侦查终结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季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平台,先后招募李某某为行政主管,樊某某为业务部主管,胡某某为财务,赵某某负责藏品图片上传兼做业务员等工作,伍某某、刘某某为业务组长,陈某某、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隐瞒公司及业务员没有古董鉴定资质且不对藏品进行鉴定的事实,故意向被害人虚高报藏品的价格,虚构网拍成交数据,并以较低的拍卖手续费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网拍)》并支付钱款,设置难以成交的网络拍卖流程造成藏品流拍,并不再为被害人寻找买家,骗取682名被害人的藏品拍卖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379816元(以下币种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陆某某、孔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害人被*甲公司的业务员诈骗藏品拍卖费的事实。
2、《委托拍卖合同(网拍)》、委托拍卖标的物实物对照明细单、《收款收据》、转账凭证、*甲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等证实,各被害人向*甲公司支付拍卖服务费的事实。
3、不同时期的营业执照证实,为了躲避被骗的客户维权及司法机关的查处,被告人季某某多次变换公司住所地和名称的事实。
4、**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出具的发票、同案关系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甲公司通过该公司推广其公司信息,进而获得客户的信息,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欺骗宣传和业务招揽。
5、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110处警登记表及**镇派出所接警登记簿证实,2018年多个被害人多次因被*甲公司诈骗而报警。
6、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季某某退出赃款20万元,同案关系人李某某、樊某某、胡某某、伍某某等人共退出64.5万元。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季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同案关系人李某某、樊某某、胡某某、伍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可以印证季某某供述的内容。
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前科情况。
10、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能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季某某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清献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侦查卷宗四十七册及补充材料见李某某等18人合同诈骗案)。
3.随案移送财物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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