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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季某,男,199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经济开发区********室。被告人季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0年1月10日释放。被告人季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盗窃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于2020年9月18日23时55分许,至苏州市吴某某**路**号**大厦,趁无人之际,打开该大厦内的**便利店门,在收银台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人民币1445元。

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季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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