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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季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4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0年6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5日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伙同他人在常熟市海虞镇通顺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公寓**幢**室的家中等处,组织范某某、高某某、许某某等人以“纸牌牛牛”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5月5日下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通顺印染有限公司查获该赌场并收缴赌资人民币31.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范某某、高某某、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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