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季正东,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正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季正东在邛崃市**镇**小区**栋**单元楼梯间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蓝色倍特牌二轮电瓶车。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正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正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犯罪金额2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正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正东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季正东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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