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甲虚假诉讼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汉族,大学文化,浦城县**服务所工作,户籍地为福建省浦城县**街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号楼**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浦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3月间,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分别向姜某某(已判刑)购买了浦城溪下翡翠山庄3幢的房产,在购买房产时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都留有尾款尚未支付,支付该尾款的条件为姜某某将房产过户给三人。姜某某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时,根据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6月姜某某伪造了向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借款的借条,聘请被告人季某甲为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的原告代理人到法院对姜某某本人及其妻陈某丙提起民事诉讼。季某甲在明知姜某某的借条是伪造的,且姜某某聘请其起诉的目的是为了把房产过户给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情况下,伪造了原告授权书,民事诉状等相关材料,到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浦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书和执行通知书。最终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将姜某某名下的浦城县溪下翡翠山庄3幢的房产分别过户给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姜某某收取了上述三人购房的尾款。

2、2016年下半年间,姜某某(已判刑)将浦城溪下翡翠山庄3幢的房产分别出售给詹某某、黄某某、季某乙、曹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温某乙、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等人,在购买房产时詹某某、黄某某、季某乙、曹某某、周某某、温某乙、陈某甲、叶某某都留有尾款未支付。因根据规定无法通过正常买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6年11月和2017年10月,姜某某伪造了向詹某某、黄某某、季某乙、曹某某、凌丽萍、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温某乙、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借款的借条,聘请被告人季某甲为上述人员的原告代理人到法院对姜某某本人及其妻陈某丙提起民事诉讼。季某甲在明知姜某某的借条是伪造的,且姜某某聘请其起诉的目的是为了把房产过户给上述人员的情况下,伪造了授权委托书,民事诉状等相关材料,到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经浦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姜某某、陈某丙愿意归还上述人员借款,浦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和2017年10月20日下达了8份民事调解书。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季某甲接浦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浦城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承诺书、借条、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詹某某、陈某甲、温某甲、李某某、季某乙、陈某乙、曹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季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季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振华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