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楼村**队**号,2012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甲持有机动车B2型驾驶证。2019年3月9日中午季某甲在阜南县王堰镇家中和季某乙、季某丙等人吃饭期间饮用约四两白酒。饭后被告人季某甲酒后驾驶浙******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出发去季某丙家,14时许在阜南县X056县道大史营东路段被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季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97.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季某乙、季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楼村**队**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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