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季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甲于2020年1月7日0时25分左右,无证驾驶苏FD0****牌照小型轿车(载有季某乙),沿如东县S22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4公里600米路段时,遇有孙某某驾驶鲁CC****重型半挂牵引鲁C****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季某甲和季某乙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季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季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09.6mg/100mL。
被告人季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季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甲所做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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