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548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丰县**镇**楼**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季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丰县**镇**楼**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栋**室。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季某甲纠集被告人季某乙、李某甲到现场再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接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均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一张、监控视频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伤的犯罪事实。
2.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等,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3.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证实本案三名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4.案发经过表格、抓获情况,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及劣迹等事实。
5. 户籍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6.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的供述等,证实三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薛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李某甲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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