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季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 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号。被告人季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巷**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9年1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季某甲伙同季某乙、邵某某多次从一男子(另案处理)手中以每斤人民币13元至17元购买未经经检疫、检验的印度、巴西冷冻牛肉、牛肚、牛百叶、牛蹄筋数佰箱,经过加工后在宿州市埇桥区**菜市场、宿州市埇桥区**市场销售从中获利。2018年1月26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季某甲、邵某某家中查扣168箱约4200千克的印度、巴西冷冻牛肉、牛肚、牛百叶、牛蹄筋。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鉴定168箱约4200千克的冷冻牛肉、牛肚、牛百叶、牛蹄筋均为印度、巴西所产。
2019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季某甲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湾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季某甲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湾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邵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光侠、闵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对涉案牛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 辉
检察员:李明峰
附:1.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56252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贰佰贰拾玖页及补充材料壹册共计叁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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