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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季某乙故意伤害、帮助毁灭证据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号,2019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镇**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季某乙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季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在任丘市西关张村被告人季某乙开办的农资服务部门口因纠纷发生殴打,季某甲殴打刘某甲头部将其打倒,致刘某甲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季某乙为帮助季某甲逃避法律责任,将其门市的监控视频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季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供述;

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刘某甲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乙为了帮助季某甲逃避法律责任,将其门市的监控视频删除,严重妨碍了公安机关对季某甲故意伤害案的侦查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彬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季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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