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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云和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19时30分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云和县**镇**村土名“**”的一处路边小溪,使用头灯、自制捕猎工具等非法捕猎野生蛙类,被接到疑似电鱼举报的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季某某共计捕获野生蛙类57只。经丽水富民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季某某捕获的野生蛙类系野生石蛙,学名棘胸蛙,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8月1日,被猎捕的全部57只野生棘胸蛙在被告人进行现场指认时,在案发地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捕猎工具;

2.书证:渔政站案件经过说明(附查获现场拍摄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信息;

3.证人陈某某、商某某、郑某某、蓝某某、雷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富林鉴定(2019)057号鉴定报告(附鉴定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渔政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形式,附刻录说明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数量达57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煜

2019年117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关住云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6789****(69****);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作案工具自制捕猎工具(存放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被告人季某某讯问笔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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