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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泰州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以下简称**社区)党总支书记,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小区**期**号楼**室(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监察委员会医药高新区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2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季某某利用其担任泰州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叶某某、卜某某、吴某某等人所送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施工矛盾协调、业务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季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明珠小区A、B区管网改造工程施工方叶某某在矛盾协调方面给予关照,并先后两次收受叶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共计6万元。

2.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季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某在用工业务承接方面给予关照,先后3次收受卜某某所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017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季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开发区**广告工作室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在广告业务承接方面给予关照,并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为逃避处罚,与证人叶某某串供,将行贿款说成借款,并退款人民币20000元给叶某某,经教育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剩余赃款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监察委员会医药高新区工作委员会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会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卜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海陵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制作的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检察官助理:朱 云

202012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5000元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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