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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幼儿园马路旁的坝子上,以300元的价格将净重0.33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袋和净重0.16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2颗贩卖给购毒人员鄢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鄢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从季某某身上查获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OPPO手机1部以及净重0.19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袋,净重分别为0.09克、0.04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袋,净重分别为0.46克、0.38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2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收款记录、通话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人身及车辆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2克,贩卖毒品海洛因0.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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