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季某某作为辉南县辉南镇**养殖厂(以下简称“养殖厂”)法定代表人,在了解到吉林省2016年度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以奖代补项目后,明知养殖厂未到达奖补条件,而虚构申报手续,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10万元。2016年9月,季某某收到上述补贴款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支出。2020年1月17日,季某某妻子岳某某退还10万元违法所得,由辉南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2016年度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国家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东辉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卷宗叁册、光盘捌张;3.涉案赃款10万元已被辉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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