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四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08月06日因诈骗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05月05日因诈骗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09月21日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季某某通过与被害人杨某某恋爱为由,在四平市**区**乡**村、**小区等地,冒充国税工作人员身份编造以办理工作、联系工程、改房照等虚假理由对杨某某身边的亲戚潘某某、张某某、潘某甲、杨某甲,朋友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实施诈骗,诈骗总额64080元左右。冒充国税执法大队大队长以为办理工作为由对何某某、王某某进行诈骗,诈骗金额13950元。以办理社保的名义骗取刘某甲2360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被抓获归案,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决定、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
4.聊天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能为他人办理工作、社保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六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玉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双辽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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