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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2011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6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季某某因赌博欠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23.2万元的黑色宝马五系轿车(车牌号浙G5D****)。之后,季某某找人伪造了车辆行驶证、假车牌和假的结婚证等。同月17日,季某某经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租来的该辆黑色宝马五系轿车以9万元人民币抵押给衢州“多一点”车贷公司业务员朱某某,所得赃款被季某某用于赌博挥霍等。现该辆宝马轿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季某某因没钱,又从胡某某处骗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15.2万元的银色奥迪A4L轿车(车牌号浙G79****,车主张某某)。当天,季某某经晏某某介绍,通过向夏某某谎称车辆系车主张某某抵押给其的,将租来的该辆奥迪轿车以6万元人民币抵押给夏某某。所得赃款被季某某用于赌博挥霍和支付两辆车租金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物品照片,登记保存清单及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租车合同、验车单、车辆抵押(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条、收条、委托书、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结婚证、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涉案车辆登记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录音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欢欢

      2020121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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