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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务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季某某找到一起从事黑出租工作的被害人刘某甲,谎称自己有能力承包沧州市交通局院内绿化工程,要和刘某甲一起包下这个活挣钱,并称需要给办事的人送礼才能拿下工程,刘某甲信以为真。刘某甲在沧州市交通局门口给了季某某10000元现金,后季某某称钱没送到位,于是又让刘某甲在***汽配城给了自己5000元现金,并告知刘某甲这些钱都给了办事的人了。实际上季某某根本无能力索要交通局的工程,谎称送礼的钱也被季某某挥霍。案发后,季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现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刘某甲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本刚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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