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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44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五金机械厂实际经营者,住本市**镇**广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镇**苑**幢**室)。被告人季某某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6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陈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上海**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并通过昆山**五金机械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511064.39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季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季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季某某补缴增值税款44010.45元,案发后又补缴增值税款46705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进项税申报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51万余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志辉

检察官助理:许小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广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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