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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等三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4********,汉族,中专文化,黄山市**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路**号。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黄山市屯溪区**幢**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程某某、余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18日,黄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将房屋编号为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9幢、10幢和11幢(原址为屯溪区劳动里20号)以113.686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和汪某某,后郑某某提出将这三幢房子卖给其女婿被告人季某某,同年5月26日,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该老宅中还有人居住(指曹某乙和潘某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所产生的搬迁及补偿费用由受让人承担。郑某某购买该处房产后,该处房产中其中一小部分属于曹某乙所有,故无法对该处房产进行整体经营,季某某找到黄山**公司,让其出面与曹某乙和潘某某夫妇协商搬迁事宜,双方因价格问题一直没有谈拢。

被告人季某某为了尽快买下潘某某居住的房产,于2016年5月,指使被告人程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每天到潘某某居住的老房子处“上班”,让程某某安排人员到该老房子处打牌、吃宵夜并故意制造噪音。季某某指使被告人余某某安排工人将潘某某居住的老房子的其他房间内的垃圾清理出来,将垃圾故意堆在一楼堂前不清理。季某某两次指使程某某购买鲜活草鱼挂在一楼堂前,故意让鱼腐烂生蛆,发出恶臭,第一次因鱼太臭,潘某某将鱼扔掉后,季某某指使程某某故意报警声称鱼被盗。季某某还指使余某某从苗木基地运数桶气味很臭的“肥料”至老房子一楼堂前,并让程某某在“肥料”桶内插根树枝,对外宣称公司培植的树苗,并指使程某某等人每天用树枝搅一搅“肥料”,让臭味更浓。季某某通过上述行为让潘某某在老房子里无法正常生活,因堆放垃圾、挂鱼和“肥料”的事情,程某某等人与潘某某多次发生争吵。

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季某某纠集了多名年轻男子聚集到老房子处,潘某某因迫于恐惧和身心巨大压力,于当日同意将其居住的房产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

2.2014年3月25日,叶某乙与黄山**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叶某乙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6幢-18-2号和6幢-18-46号两处店面房屋。因当时的承租人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致使房屋迟迟不能交付。2016年3月25日,叶某乙与两承租人达成一致。同年3月29日,叶某乙将购房款105万元支付给黄山**公司后,该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和租金收益归叶某乙所有。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季某某以叶某乙购买的两处房屋为消防通道,属于违章建筑为由,让其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或让叶某乙再继续出租6年后将店面无偿给季某某。因叶某乙不同意,季某某便指使他人先后将其中一家店铺的电停掉,以停电相要挟。叶某乙因停电的事情先后两次找季某某协商,季某某要求叶某乙以50万元的价格将店铺出售或再出租5年后将店面无偿给季某某,否则将继续停电。2018年3、4月份,季某某以租金未交为由,指使他人先后多次将叶某乙的其中一家店铺的电停掉,逼迫叶某乙将店铺卖给季某某。2018年6月,叶某乙将该情况实名举报至屯溪区扫黑办后,季某某才停止断电行为。

3.2014年,位于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5号楼二楼的刘一手火锅店法定代表人曹某丙创建了一个大润发商户微信群。2016年7、8月份,因黄山**公司资金链断裂,管理出现混乱,商户在群内聊物业费的事,曹某丙在群内称大家在群内争吵无用,应找黄山**公司协商,让黄山**公司减免物业费等事情。过了一两天后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季某某指使程某某等十余人到刘一手火锅店,让大家分开坐,一人或二人各占一张餐桌,仅点一点喝的或者吃的。店长吕某某发现该情况后立即电话告知曹某丙,曹某丙赶到店内后,季某某对曹某丙说:“你话有些多,有带头怂恿的嫌疑”,并将曹某丙在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给曹某丙看,并称黄山**公司马上就要交给他管理了,后季某某带着十几人离开该店。当天曹某丙因害怕便将该微信群解散。

该案被告人季某某、程某某、余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是以季某某为纠集者,以程某某、余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110接警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曹某甲、范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叶某甲、严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乙、潘某某、叶某乙、孙某某、曹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程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指使程某某、余某某以威胁的手段,强买他人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

汪少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97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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