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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87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4日8、9时许,被告人季某某进入温岭市**街道**村**号三楼张某某租住的房间,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上一条牛仔裤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和布包内的一条小手链。经认定,被窃手链所含的黄金价格为人民币1202元(手链上的珠子、貔貅无法认定)。

2、2020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季某某进入温岭市**街道**村**号三楼张某某租住的房间,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上一条牛仔裤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3、2020年7月26日8、9时许,被告人季某某进入温岭市**街道**村**号三楼张某某租住的房间内,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上一条牛仔裤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

2020年8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在温岭市**街道**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怡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手机号码: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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