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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广陵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尤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9时至22时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在被害人尤某某家吃饭,期间乘隙将尤某某放在床上的钱包打开,并从中窃取尤某某的一张商业银行卡。后被告人季某某以外出买水为由,前往扬州市**镇农业银行,从ATM机内取出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季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季某某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宁翠翠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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