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扎兰屯市**办事处**旅店内,以拨打电话为由将王某某手机借走,后季某某使用事先获取的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王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万元转走,用于个人支出。
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部分赃款,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金丰旅店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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