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5********,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多次至本市普陀区武宁路101号我格广场二楼盒马鲜生超市,通过逃单、夹带等方式,窃得该超市内饼干、面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季某某再次至上址将一包饼干、一盒手剥松仁放入随身携带的包中准备离开时被保安当场查获,保安随即报警。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袁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涉案超市现场结算订单截图,证明二人系涉案盒马鲜生超市工作人员,2020年6月2日店内员工在盘点商品时,发现货柜上货物少了,遂查看监控,发现系一老年女子采用夹带、逃单的方式所窃,经调阅全部监控发现该女子在店内多次行窃。2020年6月4日,该女子再次至店行窃时被保安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家属已通过补单的方式退赔了货款。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李有鸿多次至盒马鲜生超市以逃单、夹带的方式盗窃商品的事实。

3.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季某某处搜查、扣押涉案商品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的情况。

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未结账商品明细,证明被告人季某某所窃商品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季某某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其多次至本市普陀区武宁路101号我格广场二楼盒马鲜生超市,通过逃单、夹带等方式偷窃饼干、面霜等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

检察官助理蒋晓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363653****。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值班律师:姚栋迪,1368166****。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