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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2 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30261992********,公司员工,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3月25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多次至苏州市相城区**甲街道、**乙街道等地实施盗窃,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4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季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甲街道**村**庄被害人胡某某暂住地门口,窃得被害人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284元的凌锐牌电动自行车1辆,并销赃至相城区**镇**人民路**号王某甲经营的台铃电动车专卖店。

2.201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甲街道**村**庄被害人王某乙暂住地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乙价值人民币80元的BSP牌山地自行车1辆,并销赃至相城区**镇**路**号王某丙经营的小重庆车行。

3.201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季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乙街道相城大道**家具**广场公交站东侧人行道,窃得被害人王某丁价值人民币1101元的绿色风牌电动自行车1辆。

被告人季某某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季某某以及王某丙处分别查获绿色风牌电动自行车、BSP牌山地自行车各1辆,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被告人季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退赔人民币13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风牌电动自行车、BSP牌山地自行车各1辆(均为照片)。

2.书证:销售三包发票、谅解书。

3.证人黄某某、舒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王某丁、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朦倩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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