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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权某某到被告人季某某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时代米罗小区对面一自建房的出租房内找季某某。当日22时许,季某某趁权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的上手机打开,通过微信转账功能将权某某的3000元钱盗转至自己的微信内,并删除了相关的转账记录和短信提示。

2019年9月19日,权某某将季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报案。

事发后,季某某将盗窃的3000元钱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合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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