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41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街道**社区**组**号,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季某某至平湖市**街道**广场**处,趁人不备,采用摸口袋的方式,窃得失主黄某某放置于身上连衣裙右侧口袋内的华为宝蓝色畅享9Plus全网通用版手机一部,价值500元。
另查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侦查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王聪璐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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