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季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凯通电子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盗窃公司铜线,变卖后获赃款4210元。经鉴定,被盗铜线共价值57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凯通电子有限公司”仓库门口盗窃铜线三箱,变卖后获赃款205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80元。
2019年9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凯通电子有限公司”车间一楼过道内盗窃铜线两箱,变卖后获赃款216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系认罪认罚,已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庄**村,联系电话:1586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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