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现住址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被害单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季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位于东台市**镇**村**组**河南侧河边吴某某家屋后的杨树系集体所有,使用油锯砍伐了其中5棵杨树,树干卖得人民币1600元。2020年2月4日又在此砍伐了7棵杨树,被现场查获。经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GPS定位,依据《东台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确认被告人季某某所伐杨树生长位置位于东台市**镇第**号小班内,属于东台市人民政府规划的林地范围。经现场测算,被其砍伐的12棵杨树的林木蓄积量为12.7532立方米。
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晓丽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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