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08111972********,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庄街道**村**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5时许,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庄街道**村**街**路南侧,因琐事徐继行和季某某发生纠纷,季某某将徐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1月6日
附:
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1册;
2.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75479****;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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