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高中文化,原泗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4日、4月2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季某某在经营泗县**服饰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邓某某等28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51690元。2019年4月12日,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季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其在2019年4月14日前付清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季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并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被告人季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在浙江省东阳市**镇**塑料有限公司被浙江省东阳市南马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工资表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任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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