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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寻衅滋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认识,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汪某某向季某某借款23000元,且季某送给汪某某一部苹果牌手机和一块浪琴牌手表。2019年上半年双方分手。2019年8月22日,季某至被害人开设的“365便捷店”(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凤阳五村门面房)要其归还借款23000元,后被害人报警称“有人骚扰”,民警出警至现场将二人带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2019年8月28日19时左右,被告人季某某以索要苹果牌手机和浪琴牌手表为由,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白色起亚牌轿车至上述“365便捷店”门口附近,后季某某坐于车内驾驶座并手持水果刀挥舞,以恐吓被害人汪某某。后驾车撞向被害人所站位置,被害人与其表弟宋某某及时躲开。接着季某某调整好车头,后被害人站到车头前方,季某某驾车向前行驶,被害人双手趴在轿车前盖上,两脚离地。在汽车行驶约50米后,被害人跌落在地,季某某立即停车,周边群众报警。当晚被害人至医院检查,诊断为软组织扭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接警单;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调解协议;7.扣押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辱骂、恐吓、驾车撞向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6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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