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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Z55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群众,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号。因吸食冰毒于2020年3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新冠肺炎疫情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载带刘某某、单某某到**镇**村**附近的**坝子上,在其车内容留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同年2月的一天晚上,季某某又驾驶上述车辆载带单某某、刘某某到**镇**村**附近的**坝子上,季某某容留单某某、刘某某在其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同日晚上,季某某驾车载带刘某某在**镇**码头附近的坝子上与陈某某相见,在其车内,季某某容留刘某某、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单某某、陈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胡飞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居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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