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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现住西宁市城中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 1991年12月20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季某甲和吸毒人员张某某、宋某某一同到西宁市城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季某甲大姐季某乙的房子,在屋内,张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宋某某当着季某甲、张某某的面注射毒品,当场引发身体不适死亡。季某甲、张某某发现宋某某死亡后,张某某协助季某甲将宋某某尸体搬至该小区一厕所处抛尸。经鉴定,死者宋某某符合在醉酒的状况下阿片类毒物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房产证、尿检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晁雄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甲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另有补充材料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3张;

6.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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