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季某某曾因嫖娼,于2010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8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三大队民警喻某某身穿制式警服,驾驶警用二轮摩托车在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由北向南巡逻至东水关公园附近时,发现被告人季某某未佩戴头盔驾驶苏A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喻某某指令被告人季某某靠边停车,被告人季某某未按民警指令靠边停车,反而加速逃离。喻某某遂驾驶警用二轮摩托车追赶被告人季某某,并多次呼喊季某某停车,后被告人季某某驾驶车辆向右打方向,挤撞喻某某驾驶的警用二轮摩托车,致使喻某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喻某某左膝、左足背大片红肿,多处皮肤擦伤、渗血等损伤。
当日,被告人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杨中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5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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