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县,住大通县**镇**村**号,系该村村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6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8时10分,大通县公安局苏家堡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大通县景阳镇寺沟村村委会办公室的玻璃被砸碎,接警后民警马某甲、村警张某某前往事发地点处置警情,在现场进行走访调查时,被告人季某某突然上前在马某甲的大腿处猛踹一脚,后在头部击打一巴掌。期间犯罪嫌疑人季某某一直辱骂民警,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乙、宋某某、景某某、顾某某、谢某某询问笔录;4.视听资料:公安民警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晓华
检察员:李耀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大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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