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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季某某酒后因琐事和其父亲发生争吵并打斗,后其父亲报警。兰陵县公安局卞庄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欲制止季某某殴打其父亲并欲将其带离,季某某殴打出警人员李某甲、李某乙,造成该二人受伤。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季某某带至派出所,季某某在派出所内进行辱骂。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季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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