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莒县**镇**村**号。因持有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人民警察证,于2014年7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为缴纳其分期付款购买的东风雪铁龙车辆贷款以及该车罚款,遂产生租赁轿车并质押借款的想法。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季某某从唐某某处租赁鲁LD****帕萨特牌轿车,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季某某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质押给李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在一个月内偿还该笔借款,否则李某某可以将该车出售。2014年6月下旬,唐某某因发现鲁LD****帕萨特轿车GPS不工作,担心自己被季某某欺骗,遂双方在莒县中医院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日期提前至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季某某同时结清之前租赁费用1万元,口头约定租期两个月。
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季某某无力归还李某某5万元借款,李某某将鲁LD****帕萨特牌轿车出卖他人5万元。唐某某在租期届满后,询问季某某是否继续租赁,被告人季某某明知鲁LD****帕萨特牌轿车可能被李某某已经出售且无力继续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欺骗唐某某按照原合同继续租赁,并且更换手机号码到青岛躲避。2014年9月份,唐某某通过多方打听与季某某取得联系,后二人找到李某某,三人在莒县**宾馆见面,唐某某得知鲁LD****帕萨特牌轿车被李某某出卖,三方协商由季某某归还李某某5万元,李某某将鲁LD****帕萨特轿车找回。因季某某未归还李某某5万元,帕萨特轿车也未找回。2014年9月2日,唐某某报案至莒县公安局**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由季某某支付唐某某1万元,季某某在支付唐某某9000元后再次更换手机电话号码去青岛躲避唐某某。
经物价部门鉴定,鲁LD****帕萨特牌轿车价值人民币116000元。案发后,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季某某退赔给唐某某51000元。
被告人季某某合同诈骗数额人民币107000元。
2018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到莒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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