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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25011981********,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区**村,系聊城市**区**办事处综治办工作人员,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聊城市**区**办事处执法中队**,住聊城市高新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12月17日因受贿被聊城市**区工作委员会**办事处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临清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在担任聊城市**区**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期间,在依职处置辖区内违法建房过程中,于2014年至2016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辖区内*甲村、*乙村的违建户提供帮助,帮助部分村民违法建房,多次收受违法建房村民及其委托人现金共计29.8万元。其中分给执法队员黄某、刘某、李某、蒋某每人2.4万元,朱某1.4万元,共计11万元;支付其个人房屋装修费用15万元;余款3.8万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季某某为部分村民违法建房提供便利,分多次收受*甲村、*乙村17户违建户直接送予的现金11.5万元。

(2) 2014年至2016年,季某某为部分村民违法建房提供便利,收受部分违建户通过中间人6人转送现金共计10.85万元。

(3) 2014年至2016年,季某某为村民违法建房提供便利,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7.45万元,其中收受王某某因本人违建所送现金1.35万元及帮助其他违建户转送现金6.1万元。

被告人季某某现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季某某任职证明、户籍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调查笔录、执法中队工作职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统计台账、银行缴款交易明细等;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孙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海武

检察员:任慧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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