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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3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8********,汉族,中专文化,福州**装饰公司长沙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住圭塘派出所**社区**路**号**区**栋**房。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季某某和朋友在雨花区**路的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5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沿沙湾路北往南行驶至香樟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3.血样提取笔录、血检报告及告知;4.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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