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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区**村****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季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苏K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珠光路富新大酒店门口出发,沿珠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光路与健民路交叉路口处,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苏K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车辆照片、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秀喜

检察官助理: 李群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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