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阜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205.7mg/100ml。经电话通知,季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在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号**号楼*单元**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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