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十泉路由西往东行驶,驶至“九龙花园”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事故,致王某某受伤。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季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季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昊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山东省莒南县**镇**村(联系电话:1526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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