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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中专,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0日被邳州市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苏C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银杏大道与福州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季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5.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1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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