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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64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中专文化,江阴**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花园**村**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季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9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1的小型客车沿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崇文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前部撞到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苏B****Y小型轿车右后侧,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季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4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季某某知道对方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已赔偿黄某某人民币3300元,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花园**村**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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