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街**楼**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20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镇**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屯附近处时,被桦甸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户籍信息等;
二、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跃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讯问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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