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93 年**月** 日出,身份证号码320581199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季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1 月27 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甲有权委托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季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甲于2020 年1 月26 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梅李镇珍门沈家市出发,行驶至梅东路通塔路路口时,与范某某所驾077****二轮电动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季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右足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EE****小型轿车损坏部分价格为人民币1103.5元。
被告人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季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甲、季某乙、毛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光盘共计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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