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射阳县合德镇兴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撞到同方向前行的韩某某驾驶的苏JA****号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季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2.4毫克。
被告人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亚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81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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