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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季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2时08分左右,被告人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范堤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央广场C区东门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了上述犯罪事实,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等级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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